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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