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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