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按照差别化原则,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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