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发现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