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提高终端用煤质量。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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