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节能监察机构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