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