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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