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节能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对节能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从节约的能源价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用能单位对节能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以从节约的能源价值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