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可以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淘汰落后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和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超额完成下达承诺的节能目标。
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
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额完成的节能量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