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融资、改造和用能设施运营的,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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