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