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监测、审计、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
公共机构或者集中办公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年能源消费量达五百吨标准煤以上的;
(二)年电力消耗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
(三)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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