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一)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地方标准;
(二)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
(三)节能工艺、技术、产品、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
(五)购买节能量审核、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评审等节能服务;
(六)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
(七)其他节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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