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租用或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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