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仍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计量器具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