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环境保护规划,建立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和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加强辐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保证辐射环境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