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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