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辐射安全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产生辐射污染和危害,并对周边居民进行辐射知识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放射性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