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放射源存放场所值守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