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操作人员、放射源存放场所值守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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