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辐射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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