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