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废旧放射性材料或者其他放射性废物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或者处置。
禁止将废旧放射性材料或者其他放射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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