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需要委托他人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禁止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