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并每月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应当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贮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专人看管,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实时定位影像监控并做好记录。
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应当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贮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专人看管,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实行实时定位影像监控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