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置。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的,处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