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辐射监测人员,健全监测档案。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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