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医疗、保健津贴、休假、休养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