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建造尾矿库,规范贮存、处置尾矿。在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伴生放射性矿集中的区域,开发利用单位可以建立集中的处置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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