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铀(钍)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