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