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