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