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合法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完整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四)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配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情况;
(六)上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合法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完整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四)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配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情况;
(六)上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