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