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