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专项资金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编制、预算审查的意见建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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