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七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许可期限、广告类别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