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八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八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