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六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六条 许可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
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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