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或者在城镇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