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四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