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规范 第十三条 招牌设置应当与街区、建(构)筑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文化旅游城市的地方特色。应当一店一牌,并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对招牌设置进行整体布局和设计。
禁止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鼓励自主性、原创性设置,提升招牌的辨识度和精美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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