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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