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04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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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 第二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第三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 第四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 第五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第六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 第八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 第九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 第十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 第十一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 第十三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 第十四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 第十五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 第十七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第十八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