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