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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