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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