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